个体户免房产税?疫情下中小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免?
个体户在房产税方面并非普遍免征,但在疫情期间,部分地区针对受困个体工商户出台了房产税减免政策;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需依据当地具体政策执行,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减免。
政策核心内容 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判定标准 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判定。
政策内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地区差异:房产土地两税的减免各地政策不同,目前除了福建、四川,重庆、苏州、浙江、山东等地也有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新政策。
损失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出租方减免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免政策房屋业主若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至少三个月的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减免租金的不动产2022年度六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期间房产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一般减免、特定主体减免、特定行业减免、困难企业减免等,申请需提交材料并经审核,政策期限因地区而异。具体如下:一般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上海政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纳税困难可申请减免: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若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受疫情影响导致纳税困难可申请减免:纳税人若因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主要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和特定情形免税两类。“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方面,适用范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直接享受该政策,无需额外条件。减免内容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此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并且该政策可与其他优惠叠加,先适用其他政策后再进行减半征收。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免税政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免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直接用于公益事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通常可免征。具体执行:事业单位需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备案,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土地公益性质,税务机关审核后决定是否给予免税优惠。
3、搬迁后闲置厂房的土地使用税可酌情减免,但需剔除出租部分;房产税一般仍需缴纳,但特定情形下可申请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明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的文化演出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无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受36个月限制。
职工福利性质的支出:如果不是疫情防控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而是公司出于保护员工健康发生的职工福利性质支出,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其他收入的优惠适用未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应税销售收入,仍可适用减征政策,即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第十期)》第5问明确指出,小规模纳税人仅需对开具3%专票的业务按原征收率申报,其余业务不受影响。
充分计算可抵扣税额,避免遗漏或错误 疫情期间政策不影响抵扣:部分企业误认为疫情期间旅客运输服务免征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按调整后征收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第九期)》,13号公告调整的征收率不影响39号公告规定的抵扣规则。
按1%征收率计算:不含税销售额=450÷(1+1%)≈405万元,超过45万元免税标准,需依法缴纳增值税。放弃1%征收率,改按3%征收率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第十期)》,小规模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放弃减免税优惠,且不影响后续季度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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